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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1-29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院,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93号),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依据临床路径和历史数据,在科学测算、专家论证基础上,商定57个病种在三级医院的付费标准,经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现予以公布,详见《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第二批试点病种及付费标准》(附件)。

二、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二级医院实际诊疗情况,从第二批试点病种中选择适宜病种,在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进行试点,病种付费标准参照三级医院下调10%后确定。

三、试点医院在病种诊疗过程中,使用单价在500元(含)以上高值医用耗材的,应将医用耗材的名称、厂家、规格、价格等信息向医保经办机构实码报送,并实行实库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实行标准化编码管理,供试点医院申报病种医疗费用明细时对照使用。

四、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变动情况,在与定点医院进行协商谈判的基础上,提出病种付费标准的调整方案。其中,病种付费标准向下调整的,无需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9日。

附件: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第二批试点病种及付费标准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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