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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关于进一步深化街镇 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7-04-26

自全面推行街镇综合执法改革以来,我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改革预期效果逐步显现。为进一步规范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街镇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法制〔2016〕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用足用好编制。

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4〕25号)和《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86号)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调整街镇执法人员编制,将编制数量向基层执法一线倾斜。严格执行市编办《关于加强街镇综合执法编制使用管理的通知》(津编办发〔2016〕124号)的要求,各街镇要切实用好、用足已核拨编制,对于执法任务重、现有编制紧张的街镇,可不受“空编率”限制,支持招录执法人员。对于现有综合执法编制人员以及使用综合执法编制新招录的执法人员要专编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2018年年底前各街镇综合执法机构“空编率”不得高于20%。区编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镇综合执法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街镇用好、用足已核拨编制,对于综合执法编制长期空置或随意挪用的街镇,可视情况将其空编收回,并调配至执法编制紧张的街镇。

(二)及时调整和招录执法人员。

各街镇要在编制内,统筹做好力量调配,本街镇其他机构业务与综合执法工作相近的,工作人员可调入到综合执法岗位,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取得执法资格。加强街镇内部兼职执法人员的统筹管理和使用,推动兼职执法人员积极支持并参与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对于重大的执法活动要服从街镇综合执法队统一指挥。区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各街镇做好街镇综合执法人员招录计划,急需补充街镇综合执法力量时,依据相关程序做好街镇综合执法人员招录工作。

(三)落实相关待遇和奖励政策。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街镇综合执法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在考核考评中,将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向街镇综合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倾斜,适当提高街镇执法人员、法制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各街镇对综合执法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四)加强人员岗位交流。

进一步畅通街镇综合执法人员交流渠道,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向其他行政机关流动的,报市公务员局同意后,履行交流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街镇执法人员参加公务员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考试,拓宽执法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规范执法人员管理。

1.加强持证执法人员管理。各街镇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前组织对本街镇综合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对未参加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注册培训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以及因退休、调离岗位等原因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及时回收注销执法证件;遗失执法证件的,要及时登报申明。

2.规范协勤人员管理。各街镇要加强对协勤人员的管理和规范,严格控制协勤人员的数量。要参照社区工作者管理相关规定,逐步规范协勤人员的招考、培训以及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协勤人员素质。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协勤人员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以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适当提高协勤人员待遇。

(六)加强教育培训指导。

各街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执法人员、协勤人员常态化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学习街镇综合执法有关的法律知识。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每年度组织各街镇、执法人员以及法制干部开展1~2次集中培训。组织开展“专业巡讲”活动,从各相关执法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巡讲团,定期深入街镇开展专业执法知识培训,每年对各街镇巡讲不少于2次。实行“以案代训”制度,各街镇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技术性问题,可直接提请区有关执法部门予以现场指导,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大力支持,积极派员进行指导,各相关执法部门每年对各街镇全程跟踪指导的处罚案件不少于3件。街镇新招录的执法人员以及街镇综合执法大队新晋升的科级领导职务人员,要纳入全区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执法衔接机制。

1.建立街镇与区业务主管部门点对点沟通渠道。编制各街镇与区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机构通讯名录,指定定向联系机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实现上下沟通衔接便利化。各街镇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工作实践中遇到技术难题可直接与区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机构进行点对点沟通对接,区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大力支持。

2.细化完善执法权责清单。区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在已公布的权责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执法权责清单,明确本部门与街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管理权限,界定好权责边界,实现管理无缝对接。各街镇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规定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种类开展执法工作,杜绝出现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3.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转办移送衔接机制。明确重大复杂案件范围和标准,制定街镇与区相关部门之间在案件转办、移送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街镇执法内部联席会议制度。各街镇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主任(镇长)牵头,定期组织综合执法队、相关科室、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执法问题。

2.建立街镇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各街镇要有效整合城建、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派出所等各方面力量,推动其发挥在街镇综合执法中的作用。凡是组织开展市容环境、违法建设、占道经营治理等重大执法活动,抽调各方力量参与执法,多方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

3.建立日常执法网格化巡查机制。各街镇要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根据管辖区域划分执法巡查网格,明确网格执法责任人员。组建由网格执法责任人员以及网格区域内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力量组成的执法巡查队伍,充分调动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苗头,及时劝说制止。对劝说无效的,第一时间通知并配合街镇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各街镇开展执法活动要依法履行执法程序,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2017年上半年,各街镇要全部确定罚款代收银行,健全完善执法记录,配齐执法记录仪等录音、照相、录像设备,在执法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出决定。

(四)加强横向交流。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度适时组织开展街镇综合执法“互学互看”活动,及时总结、提炼街镇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抓好综合执法示范街镇建设工作,努力打造一批综合执法工作示范街镇,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比、学、赶、超的氛围,推动各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全面上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街镇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街镇行政执法平台的使用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及时、全面、准确上传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行政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人员等基础信息有变更的,及时进行更新,确保本单位的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街镇行政执法平台上得到充分体现。

(二)加强执法设备保障。

进一步完善公务车辆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务车辆适用范围、条件、流程,在保障机要通信、应急工作的前提下,允许街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用于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按照车改方案要求,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建设,提高车辆管理调度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平台车辆保障街镇综合执法工作需求。适度增加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在公车改革确保节支率达到7%的前提下,超过部分可换成保留执法用车,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增加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用车编制,由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增加车辆优先保障街镇综合执法工作。

各街镇要加强街镇行政执法平台配套的执法记录仪、高拍仪、执法通等执法设备的应用,为综合执法及时补充必须的执法设备,为综合执法人员统一购置执法服装。加强综合执法队办公场所建设,充分保障执法队的办公条件。

(三)加强执法经费保障。

各街镇要根据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核定并足额拨付执法经费,切实保障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正常运转。对于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前,尚未拆除的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以及其他成本较大的执法工作,各街镇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四)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街镇要切实加强办公场所、执法人员、执法设备、执法档案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办公场所要制度上墙、执法人员要统一着装、执法设备要科学使用、执法文书和执法档案要完整存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街镇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组织开展违法建设拆除、集中治理占道经营和露天烧烤等重大执法活动期间,充分利用“两台一报”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营造正面舆论,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了解、支持城市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一)强化监督。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从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培训及资格管理、制度机制建设、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进行指导,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监督作用,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互学互看”等活动,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强化考核。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街镇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将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纳入全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以推进街镇综合执法规范运行以及遏制新增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目标,分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切实压实街镇责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的重要评分依据。对于发生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街镇,直接取消其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

(三)强化问责。

对于各街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执法职责的,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街镇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执法监督、公安司法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线索移送、工作协作等机制,强化对街镇违法执法行为特别是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监督查处。对发现的违法执法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机制,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经调查,对不构成政纪党纪处分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告诫、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党纪的,依法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的,依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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