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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微企业贷款和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 2016-09-23

根据《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以下统称风险补偿金)。为做好风险补偿金的归集、拨付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和筹资渠道

风险补偿金首期归集60亿元。包括:市人民政府20亿元。其中动用财政结余资金10亿元;3年集中市有关部门专项资金10亿元,即每年集中3.3亿元,其中市发展改革委0.4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2亿元、市商务委1亿元、市中小企业局0.5亿元、市财政局0.2亿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亿元。其中滨海新区本级5亿元,市开发区5亿元,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各3亿元,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各1亿元。

其他15个区县人民政府共20亿元。其中市内六区各1亿元,环城四区和武清区各2亿元,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各1亿元。

二、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

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和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应由政府分担的部分,按照税收征管地原则分担。其中税收归属滨海新区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由滨海新区和银行按照50:50的比例分担;税收归属其他15个区县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由市、区县和银行按25:25:50的比例分担。具体资金拨付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和年度结算

风险补偿金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统一调度、年度结算”的原则管理。

统一归集、权属不变。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归集资金,纳入市财政局统一账户管理,资金归属不变,单独记账核算。

市金融局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市财政局按照各金融机构承诺的新增贷款规模,按比例分配风险补偿金存款额度。

统一调度、年度结算。平时作为财政协议存款,发生风险后据实列支。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与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年终结算,确认风险补偿金实际核销额。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据实办理年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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