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6-07-17

一、办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督局令第10号)。

二、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三、所需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下载网站:www.tjxzxk.gov.cn);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可暂不提交);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AQ/T9002-2006);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不包括安全评价报告)请按A4纸大小及上述顺序统一装订成册,所有复制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或拟定法人手章。

四、办事程序

1.企业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41窗口依法申领、报送《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2.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需要到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到现场进行审查。

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不予行政许可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立即进行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具体办事程序请浏览网站:http://www.tjsafety.gov.cn

五、办事须知

1.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企业自主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2.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组织,考核合格后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发放资格证书,其作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3.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到开发区安监局进行备案。

六、办事地点

受理地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041窗口)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桥下

咨询电话:24538591


jQuery右侧可隐藏在线QQ客服
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