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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16-06-07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项目建设过程中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准。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须审查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并应当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须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严格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协议确定的复垦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包括清理地上临时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原貌等。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土地复垦竣工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对不履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貌义务,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为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保证金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四、加强临时用地监管

(一)建立临时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临时用地审批工作与季度遥感监测和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开展临时用地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各类临时用地的日常巡查监管,做到审批一宗、跟踪一宗、监管一宗;对各种未批先用、超占面积、改变位置、改变用途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超期限使用、使用期满拒不归还、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建立临时用地审批报备和定期检查制度。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区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情况按季度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市国土房管局资源处、执法总队、地籍管理中心、开垦中心等部门组成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审批、监管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检查组转执法监督处按照本市行政执法监督有关规定实施执法监督。

(三)严格临时用地监管责任追究。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监管、复垦验收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和《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党政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由组织、人事或者监察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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